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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答谢恩人”有何不可?

2012-11-10   发表:

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不得不说,山东省此次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确是很有创意,明确的要求见义勇为受益者要向见义勇为者以及其家人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或许很多人会觉得有些小题大做,完全没有必要,更或者认为这样“强人所难”的规定是社会的退步。但是,笔者却觉得这样的规定很应该、很有现实的必要。“饮水思源”、“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感恩的传统美德,可是眼下,“答谢恩人”似乎还是一种奢侈品。

  近几年来,与见义勇为者相关的受益者不认可其行为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又被救人担心会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不愿意出面承认被救的事实,导致多次“救了白救、死了白死”的尴尬事件发生。就如今年7月份,一位湖南小伙为了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奋不顾身的跳入河中而不幸遇难的事情,新闻一出来感动了很多人,大家都为小伙的无畏精神称赞,但是获救的一家三口竟然说“关我屁事”,连一句道谢都没有,连一句基本的慰问都没有,就那么决绝的甩手走开了。再或者是重庆的一对老夫妇靠捡垃圾收养了49名弃婴,三十年的养育之恩却在孩子被抱养之后化为乌有,没有一个孩子回去看望过老人,更没有人给予他们经济上的补助;再或者是感动中国人物丛飞,从一名歌唱家到一位癌症患者,他资助了一百多位学生完成学业,但是受到他资助的那些孩子家长却在其生病期间都不曾探望过,更有甚者责问其“不是说好要供到大学毕业吗?这不是坑人吗?”。

  或许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太快、转型的太迅速,民众们还不适应才会滋生出那些急功近利的心态,才会变得那么自私,也才会使得社会关系异化成为物质交换。如果不是社会上严重的道德滑坡和人际的冷漠,如果不是恩将仇报反咬一口索要赔偿,道德还是道德,法律还是法律,这两者想来也不会出现强制性的规定。毕竟,尽管呼吁受益者“学会感恩”已成为全社会的舆论共识,但是将道德范畴上的东西规划并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还是会让民众多少出现些抵制的情绪。只是法律规定的“回报”并非一定是物质的酬谢,也可以是一句发自肺腑的“谢谢”,这是一句无价的传统美德的传递,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尊重,也是对人性的唤醒和见义勇为的鼓励。

  “答谢恩人”或许看上去有些强制的气息,但也的确是一种道德良性互动的催化剂,因为某种意义上看,重构“答谢恩人”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命题,也是一个法制的命题,更是一个时代的命题,是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的应有之义。当然立法促进见义勇为,还需要关注规范本身能够妥帖的执行,立法的原则性以及相关部门的义务,还有具体执行的标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才能致使政府部门在具体执行中不被架空,也不被转空子到出现更大的“答谢尴尬”。只有从社会的基本道德培养上做起,才能创作出有担当、有责任、有关爱的社会新局面。纵使这样的规定或许有些许不妥之处,但是能够呼唤起更多善事义举的声音,能够感召到更多的力量,那么又何妨不能一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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