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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采纳新消费品销售法例

2011-07-28   发表:

欧洲议会于2011623日采纳一项突破性的新法例,对欧盟市场内的网上或传统消费品销售商带来深远影响。这项消费者权益指令最快于今年9月公布。

新指令对现行多项指令作出修改,包括规管消费品销售及保证的第1999/44/EC号指令。鉴于数码化革命及随之而来的远程销售(主要为网上销售)大行其道,现行法例已经不合时宜。新指令旨在提高消费者信心,最终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内部产品和服务市场。

事实上,在欧盟二十七国,关于消费者保障的法例众多,而且缺乏透明度,因此很多消费者不愿购买在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的产品。新指令内的多项条款主要针对一般消费品的远距或非店铺式销售,当中包括一些来自香港及中国内地的货品。

新指令涵盖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约,无可避免会影响香港公司的出口。首先,随着网上销售兴起,特别是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建立信心后,将有更多欧盟消费者与香港公司直接交易。此外,新指令将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但会加重销售商的负担。欧盟最终销售商的责任有所增加,势必影响这些销售商与上游贸易商或生产商的关系。

新指令的一个重点,是延长远距或非店铺式销售产品的退货期限,由现行法例规定的7日延长至14日。若最终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告知退货期,消费者的退货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不过,新指令提供若干豁免条件,包括交货后被开封的密封录音带、录影带和电脑软件,以及数码产品,例如下载的音乐、电影或其他节目。

若消费者决定退货,必须把货品送回销售商,销售商必须在退货后14日内退款予消费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消费者须负责把货品送回的费用,不过,若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告知退货所需费用,费用则由销售商承担。

除此之外,新指令也订明最终销售商的多项补充责任。例如,销售商必须于30日内交付货品予消费者。再者,指令也订明消费者只有在获得货品实物后,才须承担货品遗失或损害的风险。因此,最终销售商承担的风险及成本较以往大。

此外,新指令也规定网上及传统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详尽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总额(包括税项)、法定产品保用的相关参考资料,以及其他条款,如:

•销售商地址或相关联络资料;

•付款及运送货品安排;

•(如适用)商业保用与其条款,以及售后协助和服务;

•数码内容的功能,包括适当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码内容与硬件及软件的互通性。

网上销售方面,补充资料规定订明,销售商必须向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行使退货权的条款、时限及程序(如适用)

•消费者提供的按金或其他财政担保及其条款(如适用);

•向法院以外投诉及赔偿机制(如适用)。

欧盟各项指令必须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才能在成员国实行。这项新指令经欧盟理事会确认后,料于9月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内。其后,成员国在两年内必须把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并落实执行指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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