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规例,以检讨欧盟的纤维说明及纺织品标签制度。
该规例将修订关于纺织品纤维名称、标签、标记使用,以及判断纺织纤维成份的现行规定,目的是改善欧洲内部市场的运作,以及向购买服装或纺织品的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资料。
规例将适用于纺织产品,即是:
l 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
l 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
l 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上层或覆盖物80%;
l 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而其成份已被标明。
规例旨在简化并改善现有监管架构,以便利新颖纤维的开发和采用,鼓励纺织及服装业进行创新。另一个目的是增加程序透明度,以便把新纤维加入协调纤维名称列表中。
此外,确保欧盟各地消费者获得正确资料,也是新规例的重要元素。规例将强制要求供应商在标签注明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例如毛皮和皮革部分。
新规例将明确规定,当生产商和进口商把纺织品投放欧盟市场时,有责任确保产品附有标签或标记,以及标签上的资料准确无误。产品所用的各种纤维名称,须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标签或标记上。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5%的单一纤维,或合计起来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15%的多种纤维,可以列为「其他纤维」。
新规例将取代3项现有指令,即73/44/EEC、96/73/EC及2008/121/EC。新规例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2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