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部(DOE)于近日对香港以及中国大陆商业和工业设备出口商制订了两项关于节能的最终法规,并提出了两项拟议规则。首先,美国能源部将《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能法》(EPCA)法规下制造商生产某些特定产品时使用在线认证工具提交认证报告制度(如符合认证管理系统等)的截止期限从2011年7月5日扩展至2012年12月31日。这些产品一般为商用制冷设备、商用加热、通风设备、空调设备、商用水加热设备以及商用自动制冰机等。
此外,DOE还于早期确定在决定是否符合现有标准时采用抽样计划的最终规则。制造商向DOE提交符合声明和认证报告,由制造商持有符合记录。规则还要求制造商在7月5日之前向DOE证明其基本型号产品或设备此前并未经过DOE认证。然而,在规则公布后,众多产品制造商表示并不能与7月5日的日期相符合。因此美国能源部同意将日期延长约18个月。
DOE还试探性地决定,商用和工业用风扇、鼓风机和通风柜应该按照《能源政策与节能法》下的A部分一中的质量要求生产。若最终确定,DOE将对这些产品制定最低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该要求下的产品包括商用或工业系统用提供持续空气或其他气体的电器装置。利益相关方可在7月25日之前提交相关评论、数据和信息。
美国能源部还制定了一项针对住宅用炉具和住宅中央空气调节器及热泵的能源节约标准。若DOE收到任何负面评论,经考证后发现有可靠的现实依据,该规则将被撤除,并继续研究制订新的法规。最终规则将于10月25日生效,除非DOE在10月17日之前收到负面评论。此外,若无任何负面评论,关于非防寒式气体炉具、移动式家用气体炉具、非防寒式油炉的新节能标准也将于2013年5月1日生效;而防寒式气体炉具以及所有中央空调和热泵产品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