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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折射制度缺失

2012-11-26   发表: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2012年8月10日,人民网)

由于女儿未成年且身心备受折磨才不对唐慧进行劳动教养,这着实令笔者感到好笑。若不是唐慧以死相逼,来要求南津渡派出所立案,恐怕至今还难以对秦星等人进行法律制裁。

2010年,唐慧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了一份证人证言,称冷水滩看守所13名犯人证明秦星于2007年6月12日下午解救了正准备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秦星的代理人希望法院给予减刑,而人民网记者得到的一份律师笔录却显示,周兰兰事后否认当时有任何自杀行为。这让笔者瞠目结舌,如果真如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所言,看守所民警唐爱国等人伪造立功情节属实,但目前还未看到针对当事民警的任何处分文件,那确实是说不过去了。

尽管最终秦星被判死刑,但是当事民警的渎职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对民警炮制假立功的现象,受害者的母亲唐慧有理由怀疑并提出对立功认定的申请。作为民警,在此事件上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和考察。面对民警的包庇或不作为行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警做出的判决仅仅是“严重警告”,试问,警告对这些民警和社会的力度到底有多大?是真的让这些民警清楚自己的过错?还是暗示和怂恿他们继续为虎作伥而不同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这些民警的伪造行为属实,那对他们的警告处罚确实该让社会为之愤怒了。

对永州市有关部门决定劳教唐慧的依据也令网友产生质疑。据网友称,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帖,解释唐慧被劳教是因为在公安局、法院等地哭闹、跪地喊冤、连续滞留和撞墙威胁,严重扰乱了单位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对其进行劳教。虽然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进行劳教。但是似乎过于牵强,唐慧上访的极端行为固然不可取, 但警察枉法治罪难的现象更应该杜绝。只能说,唐慧是因为得不到全面公正的审判而大闹权力机构。于唐慧的过激行为相比,制度的缺失才更令社会反思。

审判的目的是在惩罚罪犯的基础上,小惩大诫,给社会以警示,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转。劳动教养条件的范围缺少一个精确的标准,从侧面折射出相关制度的缺失。网上发起的一项调查“您认为永州案为何迟迟难以判决?”中,参与的7710名网友中超过一半人认为有强大的幕后黑手操控,这也折射出人们对职能机构的不信任。

制度的建设反映出健全的国家体系,惩罚力度的轻重折射出国家对打击犯罪的重视程度,也是对社会应有的尊重。权力机关想要赢得公众和社会的认可,就应该杜绝选择性执法,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体制,回归公正理性的审判,维护人民的尊严,凝聚人心,得到公众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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