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菲律宾表示,如果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经核实后发现泰国未能在5月15日前履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泰国对自菲律宾进口香烟的关税和财政措施案(DS371)作出的建议和裁决,菲律宾将提出补偿和中止减让的申请。
2008年2月7日,菲律宾就泰国对自菲律宾进口香烟的关税和财政措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澳大利亚、中国、欧盟、印度、中国台湾和美国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2010年11月15日,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专家组报告;2011年6月17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包括:《海关估价协定》第3条、第1.2条、第4条、第1.2(a)条、第1.2(b)条、第5条、第1.1条、第6条、第7条、第2条、第10条、第13条、第16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第2.1(b)条、第2.3条、第3.2条、第3.4条、第7.1条、第7.2条、第7.5条、第10.1条、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