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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新能源发电实行激励政策

2010-12-18   发表:

自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初上任以来,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战略,并以各种方式对新能源产业予以大力扶持。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在往年出台多部法规的基础上,2009年2月美国政府出台《复苏和再投资法案》。该法案中有若干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扩大资金和融资支持。

1.生产税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对2012年年底前新投产的风电和封闭式生物质发电厂(要求燃料即某种生物质专门为该电厂种植,成本较高),以及2013年年底前投入运行的地热、城市垃圾发电、沼气发电、海洋和潮汐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实施生产税收抵免政策,以减免税收的形式给与支持。生产税收抵免依据发电量计算,标准为风电、封闭式生物质发电和地热发电2.2美分/千瓦时,满足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1.1美分/千瓦时,抵免期限均为10年。生产税收抵免不用申请,在征税时直接减免。

2.投资补贴政策(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对2012年底前投入运行的风电、2016年底前投入运行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入运行后60天内提出补贴申请,经财政部下属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联邦政府给予项目建成价30%的税务减税额度,政府并不发放现金,而是用企业今后若干年内的营业利润冲抵。

3.财政补贴(Treasury grant)。对2009年和2010年在役项目,以及2009年和2010年开工并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期前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按项目建成价的30%由联邦政府提供一次性现金补贴。由于美国财政部对建成价的各项费用构成有详细规定,开发商计入总投资的一些费用并不符合财政部规定,因此,实际投资补贴额只有总投资的25%~27%。财政补贴项目由业主(纳税主体)申请,财政补贴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实际上,财政补贴是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出台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上述三条政策只能选其一。联邦政府除出台上述刺激政策外,还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加速折旧、可再生能源项目贷款担保、可再生能源债券等法规法律。各州政府根据各州实际情况,也出台了若干优惠政策。这些都对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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