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某在超市买了几袋山椒凤爪,该凤爪包装上标注保质期为9个月。可王某认为,地方标准明明规定保质期为6个月,咋就多出来3个月呢?他认为超市有欺诈行为,于是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二审,王某最终胜诉,并获得赔偿。
凤爪保质期被虚假延长?
今年4月,王某在重庆某超市永川店内购买了96.98元的某品牌袋装山椒凤爪若干,该凤爪包装上标注相应的食品执行标准为DB50/294,保质期为9个月。
然而,王某却发现凤爪保质期的地方标准DB50/294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不是人为延长保质期吗?”王某认为,超市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于是将该超市告到永川区法院,要求该店退还其购买凤爪的96.98元,并赔偿969.80元,以及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共8000余元。
据了解,由于该凤爪系从生产企业处进货,本案涉及到该企业的声誉。因此,一审开庭前,该企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超市生产企业均称没问题
庭审中,王某不但举示了相关证据,还出示了广州某法院类似情况的判决书。
超市辩称,该凤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而生产企业认为,DB50/294标准里说明了产品保质期6个月的规定系推荐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王某没证据证明凤爪有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支持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DB50/294标准系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1日发布,并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泡椒凤爪(翅)类食品的地方标准。该标准前言注明:“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该标准第3章是关于产品原料要求、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及净含量等的规定,其中关于保质期的规定为:“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法院认定9个月不符食品标准
法院认为,虽然关于保质期的规定属于该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但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其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9个月的法律、科学和技术依据,因此应当认定生产企业对涉案产品保质期的标注不符其采用的食品标准。
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者对食品安全均负有责任,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货物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超过了相关食品标准规定,属于夸大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在检查验收中对该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夸大产品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包括原告王某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返还王某购货款96.98元并赔偿王某96.98元。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