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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药店买药吃一个月后死亡药店否认违规售药

2012-04-24   发表:

  病人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别嘌醇片”,一种治疗痛风的药品名称。

  半年前,病人黄某在江北某药店购买该药服用后,身体每况愈下,一个月后,黄某离世。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死亡和 “别嘌醇片”有关联。药店工作人员在明知该药是处方药,并且患者没有处方单情形下擅自违规出售药品,失职……

  黄某的死因是不是因为服用了“别嘌醇片”?药店在卖药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昨天,在江北法院法庭上,这些问题成双方争议焦点。

  事件 病人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去年10月15日,黄某身患痛风,前往宁波江北某药店买药。得知“别嘌醇片”治疗痛风有奇效,在工作人员推荐下购买该药。

  服用药物几天后,黄某出现发烧、发热症状,先后在宁波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就诊,但症状未消除。11月10日,黄某因发烧不退到宁波市第一医院挂急诊,被医生告知,肝功能急剧衰竭,必须马上住院。次日,经医院专家会诊,给出的意见是“服用‘别嘌醇片’导致药物性急性肝功能衰竭”。随即,黄某被转往浙江省第一医院,住进重症监护病房。4天后,因抢救无望,医生建议终止治疗,当日晚,黄某回到宁波市第二医院后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的死亡已经由医院会诊为“别嘌醇片”中毒造成肝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另外,该药属处方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该药,也未告知该药的药性及副作用、注意事项,这才酿成悲剧。所以黄某家属认为,药店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4个月前,黄某家属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521.6元。

  昨天下午,此案在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 焦点一:是否因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黄某的死因,究竟是不是因为服用“别嘌醇片”?成为原、被告律师争论的焦点。

  原告:出示宁波市第一医院病历资料及检验报告单,证明黄某因服用“别嘌醇片”导致药物性急性肝功能衰竭而住院的事实。

  被告:入院诊断的病历与出院的诊断,只是证明黄某服用“别嘌醇片”导致多功能脏器衰竭的可能,但不是确诊。病历也记录了黄某曾经的病史,以及用药的一些记载。“第一医院所作的治疗和用药,均是会造成黄某身体损害的。”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病人总不会拿自己的命去开玩笑吧,药又不是爆米花,想吃多少就吃多少。何况,买来的药瓶里还剩大部分,这说明药有问题。

  焦点二:药店是否违规出售药品?

  要弄清楚药店是否违规卖药,就得说明白一个问题,“别嘌醇片”究竟是“单轨制处方药”还是“双轨制处方药”?

  所谓的“单轨制处方药”和“双轨制处方药”,通俗一点就是前者“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后者“不凭处方即可销售的处方药,但须登记在册”。

  原告:“别嘌醇片”不属于双轨制处方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该药,明显违规;

  被告:出示一份国家公布的“单轨制”药品名单,证明“别嘌醇片”不在该范围之内,属“双轨制”。药店工作人员有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以在无处方下销售此药不违反规定,故不存在过错。

  原告:出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药监局的文件。国家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双轨制,处方药必须要凭处方。这点已到浙江省药监局询问,已经取消了双轨制。依照这些文件,被告药店出示的单轨制凭处方销售药品名单,显然已经失效。

  焦点三:双方责任应该怎么分?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律师也承认黄某在此事中有责任,但药店责任更大。

  原告:黄某服用的“别嘌醇片”是药店人员推销的,黄某的确没有凭处方买药,不否认他有责任,但被告应该要求黄某开具处方,而被告没有要求,所以被告的责任不可推卸。我们认定的责任划分是三七分,依据是,被告作为有资质的药店,应该能够预见到药品使用后的一个症状,从而对黄某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

  被告:死因应该通过医学鉴定,但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药店作为零售行业,不能等同于医院,过度苛求药店像医院一样行使职责,对药店不公平;黄某有没有吃药,吃了多少,在此期间有无服用其他药品,原告未举证;作为药店,按照规定合法出售了药品,至于顾客是怎么服用,服用多少,药店是不能控制的。药店理解原告的心情,如果真的有责任,被告应该赔偿或补偿,但是苛求责任,是不认可的。

  庭审法官认为,是否取消双轨制,原、被告双方各自出示证据,至于哪一方正确,需庭审结束后询问相关机构,目前暂不能认定。

  此案并没有当庭审判。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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