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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14种食品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2-12-19   发表:

  在养殖环节,为了让猪迅速长膘,有的养殖户给猪打镇静剂;在加工环节,为了让产品增重,有的商贩用违禁物质浸泡木耳;在流通环节,有的商贩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今后,这些违法行为都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管。

  据南宁晚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明确14种食品违法行为,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广西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盯紧各个环节,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明确规定,凡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十四种情形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同时,将“黑名单”企业进行通报,建议将企业信用与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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