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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定对自欧盟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2-11-18   发表:

  中国商务部13日发布2012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说,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中国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2年11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根据公告,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6.6%至37.7%。

  中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第14号公告,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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