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为,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征收反倾销税。
1994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21300。1995年5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5.27%。2011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