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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汤料过期或构成欺诈消费者十倍索赔

2012-02-05   发表:

  刘女士到超市购买汤料,发现已过期,就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诉称,2011年10月25日,她在一家超市购买立兴汤料80克装,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刘女士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过期商品构成欺诈,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35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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