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130004460号令,对“商品检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解释。
报验义务人完成符合性声明的商品,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除该商品的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外,该商品的符合性声明书中与不符合项目属构造相同的其它型式,也属“商品检验法”第48条第1款的情形,一并失其效力;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的商品,其原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再次作为符合性声明的技术文件。
附:台湾地区“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符合性声明
第48条 依本法所为之符合性声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