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将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项拟议法规采纳为最终法规,修订评估外国动物健康状况时的考虑因素。APHIS也采纳了认定某地区为某特定疾病历史非流行区的相关标准。APHIS认为这些修订将澄清申请区域所需提供信息的类型。该最终法规自8月27日生效。
APHIS每年均会收到许多请求,要求评估国外区域的动物健康状况。但总体而言,提交给APHIS的最初信息均不完整,该局需与申请国政府联系索要额外信息。为避免此类问题,APHIS拟将《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92.2(b)章中规定的因素由11项整合为8项,并就各因素包含的特定信息类型提供更详细的指南。信息类型相对于当前要求类型将不会有实质性改变。APHIS提出的8个新因素概述如下:
1.申请评估的范围。该因素要求明确申请APHIS评估的疾病;详细描述所涉区域,包括地图;确定拟对美国出口的动物商品;估算各类商品的年出口量。虽然在当前的法规和指南文件中并没有专门提及此类信息,但在开始评估前向申请区域索取此类信息对APHIS而言已是标准惯例。
2.兽医控制和监督。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的信息供APHIS评估所涉地区官方兽医部门的基础设施以及其监督动物健康活动、健康疾病和实施疾病控制措施的能力。
3.疾病病史和疫苗接种情况。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的信息供APHIS了解所评估疾病在相关地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先前的控制措施、对相关措施的修改、相关地区疫苗接种状态和接种史。
4.牲畜统计和溯源性。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的信息供APHIS评估易患疾病牲畜、野生物种的地理分布情况、地区内牲畜的活动模式,以及疾病暴发时该地区官方兽医部门追踪牲畜活动的能力。
5.潜在感染源的流行病学隔离。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评估相关地区防止疾病传入的能力。APHIS评估的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与申请地区具有流行病学联系地区或相邻地区的疾病存在情况、抵御疾病传入的天然和人工障碍、贸易检验活动。
6.监督。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的信息供APHIS确定相关地区的监督体系是否足以确保疾病的早期诊断。相关国家需要提交采取的主动和/或被动监督活动信息。关于疾病采集和分析、感染数据的文献可以证明相关地区的疾病状况。
7.实验室诊断能力。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确定相关地区的动物健康实验室体系、诊断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足以有效地支持疾病的监督。
8.应急预案和响应。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评估相关地区的应急预案措施和响应能力,以及向贸易合作方和其它国际单位通报疾病暴发情况的程序。
APHIS称,针对某特定疾病或感染发生(如果曾发生过的话)后已过去很长时间的地区而言,某些信息将不适用或不必要。例如一些监督信息、尤其是针对特定病原体主动监督方面的信息。
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惯例一致,该新法规指出,所谓某疾病历史非流行区是指,至少在过去25年内家畜未发生过该疾病,并且至少在过去10年内野生动物未报告发生相关疾病。APHIS在评估某地区是否可被认定为历史非流行区时,将考虑下列6个因素:
1.申请评估的范围。针对该因素,APHIS所要求的信息与上述8个因素一致。
2.兽医控制和监督。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确定相关地区的兽医部门是否已具有且继续具有充分的法律机构、组织、基础设施,以有效进行相关疾病的调查、诊断和报告(如果检测到相关疾病)。
3.疾病病史和疫苗接种。针对该因素,申请机构需说明所评估各种疾病在该地区家畜和野生动物中发生的最后报告时间。另外,如果在过去10年内进行了某疾病的疫苗接种,申请信息应说明疫苗接种的原因、所用疫苗来源和类型、目标种群数量、记录保存规定、识别接种动物的程序。
4.疾病报告。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确定在至少过去10年中,评估涉及的各疾病是否均按法律规定进行了通报。
5.疾病检测。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确定,至少在过去10年内针对相关疾病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早期检测体系。有效的早期检测体系包括现场检测发现的代表性易感动物种群、检测和报告异常动物健康情况的培训程序、进行有效疾病调查和报告的能力、能够进行诊断和区分相关疾病的实验室。
6.疾病传入障碍。该因素要求提供充足信息供APHIS确定,至少在过去10年内是否建立了相关措施,以防止疾病传入。
在最终文本中,APHIS仅对法规提案作了一处修改,即该局同意在其网站上列出申请APHIS认定动物健康状况的地区、所评估疾病以及该地区希望出口的动物或产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