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09630号令,核释有关应施检验防火涂料及一般涂料商品品目的认定原则。
1997年12月31日以经(86)商检字第86391970号公告的应施检验防火涂料商品,系指凡进口或台湾产制可供建筑装潢使用的涂料商品,其进口报单、出厂证明、包装或产品、型录或其它相关数据中以中文或其它语文标示宣称具有耐燃或防火性能者;
2012年4月20日以经标二字第10120003540号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应施检验一般涂料商品,系指凡进口报单、出厂证明、包装或产品、型录或其它相关数据中以中文或其它语文标示可供附着于建筑物表面使用的一般涂料。但非属可供附着于建筑物表面使用的一般涂料,或适用其它非标准检验局依“商品检验法”第十条公告的检验标准的产品,则不属于该局应施检验品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