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9日发布2011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公布了中国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7%至29.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中国商务部2010年4月22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