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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四特点

2012-03-06   发表: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调研指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四特点

  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了解到,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该院共受理21起此类案件,涉及被告人23人。在对受理案件进行调研后,丰台法院认为,此类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学历高、年龄小。此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因多涉及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因此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高,50%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纪轻、男性居多,占全部被告人的58%,85%以上为“80后”和“90后”。

  二是涉及的公民信息数量大,内容全。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少则上万条,多则几千万条,其中数量最多的达2800万条,获取的信息涉及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商品交易记录、车辆信息和资产规模等重要内容。

  三是信息使用方式明确。76%的案件中,被告人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加价转卖,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另有24%的案件中,被告人自行使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主要用以产品推销或广告宣传。

  四是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丰台法院审理的21起案件中,仅1起案件的被告人系与他人在小区内面对面交易,其余20起案件的被告人均通过网络途径传播信息,表明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和“远程化”,形成了以1人为基点,向不特定多数人同时传播信息的发散式犯罪模式,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快速度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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