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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名酒包装当事人被判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

2012-03-06   发表:

造假很“精心” 终难逃法网

制售假冒名酒包装当事人被判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

  河南来京务工人员王某了解到假酒可以赚大钱后铤而走险,做起了制造并销售高档名酒包装的非法买卖。不到两个月,做贼心虚的他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认定王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检方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的暂住地开始销售伪造的高档名酒包装。

  同年5月23日,王某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其所持手包及暂住地查获五粮液、茅台、水井坊、国窖、剑南春等包装箱、商标、标志、酒瓶共计七万余件,经鉴定,上述包装材料均为伪造。

  执法人员发现,在王某的小作坊内制造的各类名酒包装相当齐全,为方便买家假造茅台酒,王某制造了茅台酒手提袋、包装盒、防伪识别器、茅台酒瓶、茅台防伪标、茅台物流标、瓶盖、防伪手册、茅台酒专供中国空军酒瓶,从外包装到防伪的各类标志,从一般的茅台酒到特供酒,数量几百到上千元不等,可谓应有尽有。此外,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和国窖酒的激光防伪标、防伪标志说明卡和电子监管码、地理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专业防伪标志的使用,可以说做到足以乱真的程度。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故做出上述判决,并没收其全部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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