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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通过食品安全改革法例

2010-12-26   发表:

  美国参议院于11月30日以73票对25票,通过一项涵盖范围广泛的法案(S.510),确保进口及本土生产食品的安全。该法案必须于今年获众议院通过或与2009年7月由众议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案互相协调,然后提交总统奥巴马签署,才能成为正式法例。若法案未能在今届美国国会会期内通过,必须在2011年元旦日开始的第112届国会会期内,由参众两院再次提出及投票表决。

  上述由参议院通过的食品安全改革法案要点如下:

  进口商须核实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等核实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增加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巡查食品设施的次数,包括在法例落实后1年内巡视至少600家外国设施。之后5年,每年巡查设施数目至少相当于前一年的两倍。

  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及安排,以便巡查外国设施。

  扩大现行注册规定,要求所有食品设施必须注册,并每两年重新注册。若有理据显示某食品设施的产品可能会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设施的注册。

  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出示安全认证,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巡查的外国食品设施或国家的食品入境。

  允许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扣留冒牌或掺假的食品。

  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必须列出曾拒绝该种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若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下令强制回收。

  设立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让进口产品能快速进入美国境内。

  指示FDA承认若干认可机构,让这些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作出认可,以对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国食品设施发出认证,并允许进口商使用第三方认证以参与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或以符合FDA订立的进口认证规定。

  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个案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

  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化验测试,须由FDA化验所或获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化验所进行。

  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指示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巡查人员的数目。

  该法案并包括一项条文,声明该套法例的诠释,须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或美国参与的任何其他条约或国际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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