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517第4号通报:近日,根据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通报(于2012年5月16日最终修订为0516第4号通报),决定解除中国产胡萝卜中乙酰甲胺磷含量的强制命令检查,但按照2012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对于中国生产的胡萝卜加强乙酰甲胺磷残留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荔枝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胡萝卜,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乙酰甲胺磷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胡萝卜(包括乙酰甲胺磷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国家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2012年5月17日
中国
胡萝卜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品)
乙酰甲胺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