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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酬金要回,这良心昧的有意思

2012-11-26   发表:

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6月14日《都市时报》)

  拾金不昧是美德,多少年来一直被颂扬和提倡。作为失主,用一定的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也是一种非常朴素的自然流露的情感。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都有相关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相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一旦将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二者联系起来,“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形象,往往会在人们心目中一落千丈。

  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淮南子》里面的一则小故事:子路和子贡都是孔子的学生。有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的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而之后,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费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接受。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这里面,孔子说得很清楚,做好事,收受适当感谢,是光荣的事情,这也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这才是真正符合道德要求的。

  拾金不昧的美德一直是中华民族所颂扬和提倡的,而且拾金理应不昧的“道德洁癖”在国人的心中依然生根发芽了,在我国的文化世界里面也是占据了不小的一部分。似乎拾金不昧才应该是道德的规范,一旦接受了酬金,就好像是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但是失主给予一定的酬金,也是表达感谢的一种生活姿态和感激的心理,更是对于这种精神和美德的一种尊重和提倡。

  杨女士5000元钱失而复得,得益于一名服务员拾金不昧,为了表达谢意,失主给拾金不昧者200元酬金,这对于双方来说,均是个满意的结果。殊不知,失主的感恩之心稍纵即逝,继而是出尔反尔,不仅索回了200元酬金,还向媒体投诉称拾金不昧者“这种行为不对”,实在是令人心寒。而且,事后杨女士反悔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因为,在其将200元现金给予拾金不昧的服务员时,是她与丈夫的自愿行为,而不是被迫的,这在法律上已经成为了一种赠与行为,一经接手,这200元现金所有权就属于了那位拾金不昧的服务员,便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所以,杨女士根本就没有权利再进行追取索要。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不仅仅是违背了道德,更是将国人心中最讲究的诚信打的一败涂地。

  一心只想着“大恩不言谢”,却忘记了古来便有的“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礼仪所在。虽然,在大众的心里拾金应当是不昧的,但是这件事情上,杨女士的行为已经大大的伤害了拾金不昧者的心,恐怕以后只会出现“鲁国奴隶”的翻版,让本来就稀缺的拾金不昧变得更加的稀少。如果说,拾金不昧拷问的是道德良心,那么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则更拷问感恩的良心。放在道德天枰上,两者不应有任何偏斜。想要提倡这种精神,发扬其不至于灭绝,只能将《拾遗规定》硬性化,才能有效的保护拾金不昧者,才能更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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