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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局就多种化学物订立进口限制

2012-05-21   发表:

美国环保局发布两项直接最终规则,向142种化学物实施新的进口限制措施,藉此规管这些有害物质的进口、生产及用途。措施规定,任何人若要进口、生产或加工上述物质,以进行属于重要新用途的活动,必须最少于90日前向环保局通报。通报可让环保局评估化学物的用途,并在有需要时预先禁止或限制有关活动。

 

任何人若要进口受一项最终重要新用途规则规管的化学物,必须遵守《有毒物质管制法》第13章的进口证规定以及《美国联邦法典》第19章中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必须证明所付运的化学物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下所有适用规则和法令,包括各项重要新用途规则。此外,任何人出口或有意出口的化学物,若受一项建议中或最终的重要新用途规则规管,必须遵守《有毒物质管制法》及《美国联邦法典》的出口通报规定。

 

当局必须研究所有相关因素,才可判断一种化学物的用途是否属于重要新用途。这些因素包括(i)化学物预计产量及加工量,(ii)有关用途在改变人类或环境接触有关物质的方式上的影响程度,(iii)有关用途在增加人类及环境接触有关化学物的程度及时间上的影响程度,(iv)合理预期的化学物生产、加工、分销及弃置方法,以及(V)其他有关因素。环保局将考虑化学物毒性,以及有关用途可能引起的人类接触情况及释入环境情况,以决定甚么因素可构成重要新用途。

 

这些规则将于6月下旬生效(规管27种化学物规则于625日生效,规管119种化学物的规则于26日生效),相关意见必须在525日及28日前交到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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