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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信用卡“惯例”何时休?

2012-10-31   发表:

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其计息方式的不同可导致罚息相差6800倍。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节目中提及案例显示,用户在2007年办理信用卡,2012年透支11万元需还44万元。(10月29日《北京晨报》)

  不可否认,现在的生活的当中银行卡带给大众了许多的方便,不论是从储蓄到购物,还是从借贷到理财,或是从代缴各项费用到资金的转入转出,一张小小的卡片都能够搞定。可是,作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民众们在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会感受到这张小小卡片中隐藏了许久的不公平,想必这其中的“霸王条款”也困扰着不少人,有时候甚至莫名其妙的被扣了钱,也只能是稀里糊涂当那个冤大头。

  据笔者了解,除了央视揭露的全额计息、滞纳金超过本金等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条条款款,譬如:信用卡收取年费不告知、信用卡挂失之前风险自担、有银行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消费者想要提取卡里属于自己的溢缴款还需支付取现费等等。这些所谓的条条款款有这国际的规范,但是也有着明显“特色”的产品。中国信用卡事业的发展不足30年,在信用体系的管理经验上还是很欠缺的,大量的低门槛致使质量不高的用户被吸纳,配套管理相应地也就无完全能够以解决扩张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且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的信用卡的数值已经到达了2.85亿张,这样一种爆炸式的增长速度无疑将更多不稳定的因素也凸显了出来。

  首先,银行机构未能广泛的普及信用只是,没能围绕用户、引导用户建立起一个可靠的信用体系,这从近几年来坏账不断出现等问题中可见一斑。其次,一人多卡的问题是一种纵容式的信用发放。在信用评估不充分的情况喜爱,允许或者纵容用户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本身就是滥用信用。再次,对于用户的信用管理,存在“钓鱼罚款”的严重问题。就如此次新闻中的主人公王某一样,其整整五年的时间都没有还款,欠下了远远超过本金的巨款后锒铛入狱,银行在这个时候就只起到了一个利息计算器的功能,为何在其五年欠款不还期间不曾“提醒”其还款,或者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阻止”其恶意的欠款不还呢?这些的种种到底是在维护还是在破坏本来就脆弱的信用体系?

  其实,早在2009年6月,有关信用卡的纷争就已经开始全面爆发了,北京市西城法院就对首例消费者起诉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了判决,当时给以消费者败诉的结果引起了不小的舆论关注。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信用卡的“霸王条款”依旧横行在世,没有任何的收敛之势,甚至是更为“严苛”了。至于屡教不改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开放程度不够,竞争压力不大,因此缺乏改进服务、提高质量的动力。对此,改变银行的垄断地位,让其回归商业属性;加强对银行监管和问责力度;金融立法让消费者参与,增加博弈力量;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以维权倒逼银行改善服务等,都是帮助银行消除霸王条款必备的选项。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将银行的“霸王条款”彻底的收服,将所谓的“惯例”列入到银行服务条款的禁止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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