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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对产生臭氧的电器的要求

2012-04-03   发表:

2012314日,韩国发布G/TBT/N/KOR/358号通报:修订对在《电器安全控制法案》范围内产生臭氧的电器的要求。K60335-1(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V安全V1部分:通用要求)将修订如下:

为了在产品和用户手册中显示下面拟议的标志,规定了在《电器安全控制法案》范围内产生臭氧的电器新的标签要求:

1. 与产生臭氧的产品区域的安全距离;

2. 警告用户的声明“在使用该电器期间或之后打开窗户,让新鲜空气进来”,以便降低臭氧;

3. 声明“不要在狭小及其它密封的空间使用该电器”;

对于具有捕捉、杀菌,以及其它类似功能,并且生产仅供训练使用该产品的专家用的产生臭氧的电器:

4. 臭氧产生率(g/hr);

5. 适用于受过良好训练专家的关于穿着防护服和装备的安全警告和指南。

增加了关于臭氧限值(百分比)的安全要求:

对于提供一小时以下运行时间的电器:1X10-5

对于提供一小时以上运行时间的电器:5X10-6

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为201351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自通报日期起60天。

更多详情参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tbt/KOR/12_0944_00_x.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tbt/KOR/12_0944_01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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