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及野生动物局(FWS)通过合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2007年6月和2010年3月召开的会议上的条款内容,拟议修订野生动物贸易规例以配合《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评论意见可于2012年5月7日之前提交,提议修改的重点包括:
•一种物种进口到美国后是否允许使用取决于当下《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濒危物种法案》中对于该物种的规定,除非是附录I和附录II中物种,注解为非商业性目的进口(从而避免对在实施这些进出口限制之前合法进口的货物再追溯其进口/出口的限制)。
•修订了“非商业性目的培育”的定义,移除了贸易必须在涉及合作保护项目的机构之间进行的要求。
•修订了“珊瑚”的定义,原因是实施石珊瑚交易要求时遇到了问题。
•违反50CFR(美国联邦法规)第23部分,包括违反23章55节的规定,使用进口到美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物种,都属于违法。
•废除了在任何情况下商业化操作培育附录I中物种必须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进行出口物种登记的要求。
•允许《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文件通过电子发行(虽然目前美国仍不能发行或接收电子许可证)。
•增加三种渔业及野生动物局要求查证《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文件的情况:(1)假如文件是为带有注释的物种而签发,会引起该货物合法性的关注;(2)未经饲养注册而圈养附录I的野生动物,渔业及野生动物局有理由相信该批物种是属于商业性进口;(3)出口时实际出口数量未等到批准或认证。
•经授权美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植物进口检查官员负责注销和收集原始文件,并提交至美国管理机构。
•合并“畜产品”定义,覆盖此前渔业及野生动物局定义为“野生”的样本。
•对于豁免的杂交品种,若个体无法清楚证明该野生样本是否符合标准,必须取得《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文件;
•对注册商业培育操作更换年度报告要求,采取注册续期方式;
•澄清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文件发布和更换的程序和修订标准,包括样本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至合适行政人员的要求等;
•当发行管理部门在原始文件发布时发生技术错误时,美国渔业及野生动物局可发布或接收追溯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