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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标尺的行驶距离有多长?

2012-11-26   发表:

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至今,龙岗区人民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也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酒后驾驶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长久以来公众谈之色变的根源,而其对于社会造成的伤害以及危害已将是不言而喻的了。自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酒驾入刑”,这无疑是对公众出行安全多添了一道保险,而去年知名音乐人高晓松的酒驾入狱半年的判决以及服刑,着实让大众心中“酒驾”何时能公正的称砣落地了。但是实施一年多以来,相关的法律条例条文以及实施执行都是关注的热点,围绕着“特权酒驾”、“因公酒驾”的热议不断,现今更是将“假酒入刑”推到了另一个高度。

  在针对酒驾之意上,各地始终有着不同程度的酒驾伤亡事故发生,例如刚有报道“陕西女子酒驾车辆冲上人行道致4死7伤”,又有我国第一例酒驾入刑的县级市一年就有331名醉酒驾驶员被判刑,由此可见现今酒驾行为似乎有反弹的趋势。因此更应该保持对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也是必须的。但是,让笔者感到疑惑的是,酒精浓度超标了2倍之多,车主显然已经是醉的不行了,那么难道连法官也醉了吗?酒后驾驶的距离因为不到100米就按照所谓的“距离不算远”、“情节显着轻微”欲加之词来为其开脱。古人常言“五十步笑百步”,这里不论是百米还是千米、万米,到底多少米算远,到底到底多远的距离才能算的上是酒后驾驶,难道一定要出了事故,有人员的伤亡才能算的上是酒驾吗?

  以“驾驶距离不远”这样无知的理由,免除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实在是太荒唐,也是在拿民众的智商开玩笑吧。而且在一没有警方拘留,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给予应有处罚的情况下,这位酒驾的官员还能正常的上下班,安然无恙的出现在不应该出现的场合,头上顶着的却是法院“国家机密”的光环,这一点实在是恕笔者无知了。这所谓的国家机密,不大抵是指关系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在一定时间和地方范围内的人员知情事项吗?这样一起在正常不过的官员酒驾,不管是再怎么追究细枝末节,无非就是酒驾酒精的含量超标多少,怎么判,为何判,无论有多么丰富的想象力,都想不到这等鸡毛蒜皮的小事居然能牵扯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上。笔者看来,这些种种倒是和涉案官员、宣判法官的利益和安全息息相关啊。

  在法律明摆着的前提下,在全民正在为酒驾入刑欲掌声叫好之形势下,一例“酒驾行驶距离不远”的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是何等恶劣而可怕的事情。酒驾入刑,不是耍耍嘴上功夫的,不是单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不是纸上谈兵走过场的,这本来就是一种为了打击酒后危险驾驶而设置的,一旦查出酒精浓度超标构成酒驾证据,就应当入刑,这与驾驶者的身份、地位、背景挂不上任何的钩,更与开出去距离的长短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法院若是面对这种官员驾驶的案件,依然能够公平公正,不畏强权,那便是会赢得公众的叫好和公众的心。但是,法院在这件事情的判决上越是遮遮掩掩,就越容易让人觉得这里面的猫腻不少,不论是法院还是酒驾者都是各怀鬼胎,随意的搬出国家利益吓唬人,不过是想当然的觉得民众是可以“糊弄”的,直接拒绝了监督的行为,更是让人觉得行径如同孩童般幼稚。法院自认为是自由量裁、置若罔闻,殊不知是滑了天下之大稽。笔者不知道,因酒驾服刑半载的音乐人高晓松看到这则案例是何感想,会不会大呼“情何以堪、伤不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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