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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企业应关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新规定

2012-02-29   发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今年2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新规定,确保新增法检产品顺利报检出口。

  一是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要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二是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是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需由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四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其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管要按照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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