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原文
[日期:2011-12-23]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11年12月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RADER和LINN、 DYK两位巡回法官就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案作出以下裁决:
在轮胎反补贴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国际贸易法庭认定商务部2007年对反补贴税法的司法解释确定允许此类征税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因为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时存在双重计算的高度可能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但原因不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现在1988年、1994年修改和再次颁布反补贴法时,立法上批准了此前的行政和司法解释,即政府补助(government payments)不能被定性为反补贴法律里的补贴(subsidies),因此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商务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执行中很大裁量权,但该自由裁量权不能与国会的意图相抵触。我们重申支持贸易法庭的裁决,即反补贴税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如同我们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的结论,如果商务部认为可以修改立法,最合适的方法是寻求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立法)(如果现有救济措施是保护美国行业免受国外竞争之扰,提供何种附加救济措施的权利取决于国会)。
目前美国对我30多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此判决结果对我国企业利好,但美国商务部还有上诉以及修改反补贴法的可能。
(赵秋艳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