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11093492号令,制定“台湾稻米输往大陆地区出口管理规范”,自即日生效。规范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确保输往大陆地区的稻米质量,并建立外销米的优良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二、稻米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应依本规范完成登录后,始具有将其稻米产品输往大陆地区的资格。
三、申请登录的加工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CAS食米类、有机米、产销履历、ISO22000或HACCP的验证。
(二)具备熏蒸设备或其它经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审查核可的检疫处理措施。
四、加工厂申请登录案件,由本会农粮署(以下简称农粮署)及防检局审查(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五、申请登录的加工厂,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二),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粮商登记证复印件或粮商登记证证号。
(二)经CAS食米类、有机米、产销履历、ISO22000或HACCP验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本会受理前点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文件的审查。申请文件如有错误或证件不符时,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七、加工厂通过文件审查后,本会再办理检疫处理措施审查,并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通过者,本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录为具有稻米输往大陆地区资格的加工厂。未通过者,不予登录。
八、已登录加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取消其登录资格。但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报经本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于二年内未有稻米出口大陆地区实绩。
(二)核有需改善事项,经通知改善尚未改善。
(三)加工厂实行的出口检疫措施有虚伪不实情事。
(四)丧失第三点所定条件。
九、经登录的加工厂,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审查该厂符合下列各款条件者,核发稻米出口大陆同意文件,始得出口:
(一)最近一年无违反“粮食管理法”受罚锾处分。
(二)最近一年的国内稻米符合农药残留标准,无检查不合格的情形;有机米及非有机米可分开审认的。
(三)最近一年出口大陆地区的稻米符合大陆地区的农药残留标准且未经陆方通知质量违规的情事。
(四)出口稻米的碎粒含量在5%以下。
十、贸易商或代理商等出口业者代理办理稻米输往大陆地区,向本会申请核发稻米出口大陆同意文件时,应检具第七点经登录的稻米加工厂的证明书(证明书参考格式如附件三)或买卖合约书,经本会审查该加工厂符合前点所定的条件,始得核发。
附件一:台湾稻米输往大陆地区出口管理规范加工厂申请登录作业流程
附件二:台湾稻米输出大陆地区加工厂登录申请表
附件三:证明书(范例)
详情见: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36/ch07/type2/gov62/num20/O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