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公共检疫警告(PQA0735),向种子进口商及AQIS官员通报了修订后的长春花(Catharanthus roseus)种子进口条件,要求所有进口的长春花种子须随附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即时生效。
新进口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允许进口的长春花品种(包括异名):Catharanthus roseus、Ammocallis rosea、Lochnera rosea和Vinca rosea。
二、进口商责任
1. 所有货物须随附有效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2. 进口商须在货物到达前联系入境口岸的AQIS地区办事处,以确认对货物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所有准备工作已就绪。
3. 进口商承担所有相关的AQIS费用。
4. 种子须不带活体昆虫、土壤、病症、禁止进境的种子、其他植物性材料(如叶、茎、果肉和荚等)、动物性材料(如动物粪便和羽毛等)及任何其他受检疫关注的外来污染物。
5. 每批货物的包装须清洁、崭新,清晰标明完整的植物学名(即属名加种名)。
6. 空运或邮寄货物应将所有文件(如许可证或许可证号码、发票、生产商声明及适用的证明)牢固粘贴在包装外面,并清晰标注“检疫注意(Attention Quarantine)”字样,或者在通关时将必要文件交给AQIS。
7. 货物应在到达后或装运前作如下处理:
a)50℃热水中浸泡20分钟,然后
b)1%次氯酸钠溶液(1%有效氯)中表面消毒10分钟。
8. 离岸处理的货物须随附注明正确的处理信息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随附正确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疫程序
9. 包括任何相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在内的所有文件在货物到达时须交由检疫官员检查。
10. 所有货物在到达后须由检疫官员检验不带活体昆虫、土壤、病症、禁止进境的种子、其他植物性材料(如叶、茎、果肉和荚等)、动物性材料(如动物粪便和羽毛等)及任何其他受检疫关注的外来污染物。
11. 货物可能需要按照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标准进行抽样和分析:
a)小于10千克或种子直径大于8毫米的种批
种批须全部由检疫官员检验是否带有活体昆虫/蜗牛、病症和污染物(禁止/限制进境的种子、土壤颗粒、动物性和植物性材料)。应采用放大镜观察和过筛两种方式来评价种子的受污染情况。
如果发现污染物,须按照ISTA程序取样并送往AQIS认可的种子检验实验室进行分析。在分析结果出来之前,货物须被检疫扣留,或者进口商可选择再出口或销毁货物,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b)大于10千克且种子直径小于8毫米的种批
种批须由检疫官员按照ISTA程序进行取样并送往检疫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对货物和样品均应检验病症和活体昆虫/蜗牛。在分析结果出来之前,货物须被检疫扣留,或者进口商可选择再出口或销毁货物,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12. 经检验不符合装运前处理条件的所有货物在放行前需接受以下A或B选项的处理:
A选项——到达后种子处理
(1)检疫程序
所有种子须在检疫认可设施(QAP)内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a)50℃热水中浸泡20分钟,然后
b)1%次氯酸钠溶液(1%有效氯)中表面消毒10分钟。
c)所有处理须在检疫官员的监oman">AQIS授权的可从事检疫活动的检疫认可人员进行。
d)处理后如符合以上所有条件,货物将由检疫官员给予检疫放行,不再需要进一步检疫。
B选项——在入境后检疫设施内种植
注意:该选项适用于进口商认为对热敏感的种子。进口商如希望按照以下条件进口种子,须在进口许可证申请书上清楚说明。
(1)进口商责任
a)所有种子须在以下设施内种植,进行隔离检疫:
ⅰ. 澳大利亚政府(AQIS)的入境后检疫设施;或
ⅱ. 按照与AQIS签订的合规协议运营的检疫认可的入境后检疫设施。
b)进口商须在货物到达澳大利亚前联系入境后检疫设施,以确认所有准备工作已就绪。
c)进口商承担入境后检疫设施内的相关种植费用。
(2)检疫程序
d)经检验和处理后,所有种子须按照检疫官员的要求包装严实并送往检疫认可设施内进行隔离种植。
e)播种前,所有种子须在1%次氯酸钠溶液(1%有效氯)中表面消毒10分钟。
f)处理后,所有种子将至少种植两年,以检测Candidatus Liberibacter病原菌。
g)如果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或病害,须立即联系AQIS植物计划处。
h)检疫认可的入境后检疫设施内的种子种植要求:
ⅰ.所有植物在种植期间须由授权的检疫认可人员定期对有害生物和病症进行检验。
ⅱ.检疫认可设施运营者须保存详细记录。
ⅲ.检疫放行受“放行申请书”的条款规管,放行申请书应详细记录检验人员的姓名和位置、日期、检验及Candiatus liberbacter病原菌检测结果。放行申请书须交由AQIS地区办事处批准并给予检疫放行。
i)经检验和检测,不带病害的植物将给予检疫放行,不再需要进一步检疫。
j)AQIS保留在任何时候采取以下措施的权利:
ⅰ.对禁止进境的种子的种植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及
ⅱ.撤销检疫认可设施运营者种植禁止进境的种子的权利。
此外,该进口条件还规定提交给AQIS的所有文件须符合最低文件要求政策。
关于该进口条件的详细内容见以下网址:
http://www.aqis.gov.au/icon32/asp/ex_casecontent.asp?intNodeId=8935609&intCommodityId=27244&Types=none&WhichQuery=Go+to+full+text&intSearch=1&LogSession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