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号公告,修订“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第二点,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特殊营养食品中的病人用食品,其容器或包装上除一般标示外,还应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标示下列事项:
(一)适用对象。
(二)产品开封前、后的保存方法。
(三)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量。
(四)“本品属病人用特殊营养食品,不适合一般食用,须经医师或营养师指导使用”等类似词句。
(五)“多食对改善此类疾病并无帮助”等类似词句。
(六)注意事项。
(七)其它。
二、除前述共同规定外,不同性质的病人用食品,应于容器或包装上另加标示下列事项:
(一)调整蛋白质食品:
1.钠、钾、蛋白质的含量。
2.蛋白质效率(P.E.R.;产品含氮量低于1.8%的,可免于标示此项)。
3.高蛋白质食品应标示“高蛋白质食品”字样,低蛋白质食品应标示“低蛋白质食品”字样。
4.警语:“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等类似词句。
(二)调整胺基酸食品:
1.必需胺基酸的含量。
2.无苯丙胺酸配方食品及低苯丙胺酸配方食品须标示警语“本品并非完全营养的配方食品”及“非苯酮尿症患者请勿食用”等类似之词句。
3.警语:“本品非供静脉注射用”。
(三)调整脂肪酸食品:
1.必需脂肪酸百分比及热量的含量。
2.如产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亚麻仁油酸含量小于0.5%),则须标示警语“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
(四)调整矿物食品:
1.电解质(例如:钠、钾、氯、钙、镁、磷等)的含量。
2.应依成品的性质,标示系属“低钠食品”、“限钠食品”、 “低钠食盐”、“低钠酱油”或“电解质口服补充品”等字样。
3.“低钠食盐”与“低钠酱油”须标示所使用的代替物成分、含量。
4.“电解质口服补充品”须标示渗透压及PH值。
5.“电解质口服补充品”须标示警语“中度、严重腹泻或大量体液、电解质流失状况下,须先经医师处置”等类似词句。
(五)低减过敏性食品:
1.所减除的过敏原名称。
2.若添加有替代除去过敏原的特定成分,须标明其名称。
(六)控制体重食品:
1.若使用甘味料须标示其名称及含量。
2.各种营养素之名称及含量(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醣类、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
3.“大量摄食仍会造成热量累积,对控制体重并无帮助”等类似词句。
4.其它应标示事项(警语):儿童、青少年及孕妇不宜使用;如欲长期使用应先经医师或营养师之评估及指导(或不宜连续食用超过某一特定时间);本品每日仅可取代○份正餐,必须配合所设计好的饮食计划使用;每日应适量补充水分。
5.须附使用方法说明书及一周以上示范食谱。
(七)管灌配方食品:
1.各种营养素的名称及含量(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醣类、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
2.渗透压。
3.警语:“本品非供静脉注射用”。
三、“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自1997年9月1日起(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实施,自公告日起,业者应依本公告内容修正原有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