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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开始实施印度仙人掌萃取物和桑黄菌丝体的食用限量和警示标识要求

2012-02-04   发表:

20121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号公告,制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 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黄 Phellinus linteus)菌丝体”的每日食用限量及应标示的警示语,自即日起生效。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的每日食用限量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的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孕妇及婴幼儿不宜食用”等字样。

二、“桑黄菌丝体”的每日食用限量为 3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黄菌丝体”的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婴幼儿、孕妇及哺乳妇女不宜食用”等字样。此外,产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得仅标示“桑黄”,应完整标示为“桑黄菌丝体”,且字体大小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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