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号公告,制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 (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黄 (Phellinus linteus)菌丝体”的每日食用限量及应标示的警示语,自即日起生效。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的每日食用限量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的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孕妇及婴幼儿不宜食用”等字样。
二、“桑黄菌丝体”的每日食用限量为 3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黄菌丝体”的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婴幼儿、孕妇及哺乳妇女不宜食用”等字样。此外,产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得仅标示“桑黄”,应完整标示为“桑黄菌丝体”,且字体大小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