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03690号令,修订“防火涂料检验作业规定”,并更名为“涂料商品检验作业规定”,自即日生效。
涂料商品检验作业规定修正规定
2011年7月28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二字第10020007420号令订定全文9点.
2012年4月20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二字第1012000369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涂料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涂料商品的检验方式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型式试验模式(模式二)加完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制程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厂检查模式(模式七)】两制度双轨并行。
三、本作业规定名词定义如下:
(一)涂料商品系指防火涂料或一般涂料。
(二)种类:系指适用的CNS标准所称的种类。
(三)同型式:
1、防火涂料指种类(第一、二、三种)、防火性(耐燃二级或三级)、涂装工程、制造厂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2、一般涂料指制造厂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四)主型式:
1、防火涂料:指同型式下,任选一产品为主型式。
2、一般涂料:指同型式下,任选一CNS标准、种类、VOC最大限量值不同的产品为主型式。
(五)系列型式:
1、防火涂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的其余产品为系列型式。
2、一般涂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CNS标准、种类、VOC最大限量值不同的产品为系列型式。
四、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防火涂料:依据CNS11728检验防火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标示。
(二)一般涂料:依据适用的CNS标准检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标示。
(三) CNS标准规定标示的危害图式部分,依据CNS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总则」查核。
(四)依据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查核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等标示。
五、型式试验相关规定:
(一)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依不同的主型式及系列型式的涂料商品检具型式分类表(表FRP-01、表FRP-02)、下列技术文件三份及样品,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或其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申请:
(1)规格一览表。
(2)制程概要。
(3)中文标示样张。
(4)样品:二罐,每罐体积至少一公升。
2、受理单位应核对所送样品与型式分类表的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
(二)检验项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前点执行检验。
(三)正字标记检验报告其核发日期在型式认可或商品验证登录申请前一年内,可代替同品名、同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六、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相关规定:
(一)型式认可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依前点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后,检具申请书、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型式认可,以取得型式认可证书。
2、在防火涂料产品规格未变更的情形下,申请人可用以执行取样检验的查验证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的防火性型式试验报告,惟受理单位应于受理型式认可时,依商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执行防火性试验。
3、型式认可审查期限:自检验机关受理型式认可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七个工作天。
4、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证书名义人可申请延展。
(二)逐批检验查验方式:
1、报验义务人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检具申请书及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或生产地的辖区别向检验机关申请报验及核发本局印制的“C”字轨商品检验标识。
2、报验义务人于报验时须以同型式商品为一批报验。检验机关得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取样检验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时,由检验机关抽取每一系列型式执行检验。未抽中批采书面审查以简化检验程序。
3、同型式商品报验达二十批以上且无不合格纪录者,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
4、取样检验的取样样品数量:二罐,每罐体积至少一公升。
5、取样检验项目:依第四点执行检验。
6、检验单位:本局基隆、台中、高雄分局、第六组。
7、逐批检验的检验期限为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8、涂料商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检测,原则上依据CNS15039-1「涂料与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第1部:扣除法」进行试验,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且VOC含量低于15%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15039-2「涂料与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第2部:气相层析法」进行最终检测,确认是否合格。
9、取样检验不符合检验规定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同一型式商品须经连续三批逐批取样检验符合后,始得恢复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
(2)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数不合格者,可先办理分割批数后,依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就不合格型式商品办理退运、销毁或提出监督改善申请后重新报验;合格的型式商品分割后即可放行。
(3)分割批数申请以一次为限。
10、检验机关如接获检举或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的一致性有怀疑时,亦可径行取样并执行检测相关检验项目。
七、验证登录相关规定:
(一)工厂检查机关(构)于执行防火涂料验证登录的工厂检查时,应检查是否具备圆锥量热仪及水分检测等基本检测设备,未备齐者视为主要缺点。
(二)申请核发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
1、型式试验报告(依第五点申请)。
2、本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核发的质量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复印件或工厂检查报告复印件。
3、符合性评鉴程序的声明书。
4、技术文件。
(三)在防火涂料产品规格未变更的情形下,申请人得以执行取样检验的查验证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的防火性型式试验报告,惟受理单位应于受理验证登录审查时,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执行防火性试验。
(四)审查期限:自检验机关受理验证登录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七个工作天。
(五)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原则为三年,证书名义人得申请延展,以一次为限。
(六)商品检验标识字轨为「R」及指定代码,得由报验义务人依规定自行印制。
八、前点圆锥量热仪基本检测设备可以下列方式取代:
(一)建立比对模式:
1、生产厂场应有例行性的检测设备如CNS6532耐燃试验设备、ISO1182、ASTM-E84、UL723、ISO1716、EN13823、ISO11925-2、ISO9705所规定的试验设备或其它等同设备。
2、使用例行性的检测设备与CNS14705试验设备所测试的结果进行比对,订定出各生产厂场的管制值。
(二)生产管制:使用例行性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并使用比对模式所建立的管制值,管制产品质量。
(三)定期委外试验:
1、定期将取得验证的产品送检验机关、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或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的试验室依CNS14705检验耐燃性。
2、与生产厂场测试值比对,作为修正管制值的依据。
3、委外频率:
(1)每年第一~三季须将当季生产每一型式验证登录产品中的任一产品委外依CNS14705标准测试。第四季须将当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产品委外依CNS14705标准测试。
(2)当年度第四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型式样品于每年年度结束前送原申请验证登录机关备查及检验。
九、以前点方式取得验证登录者,每年后续相关配合办理事项如下:
(一)定期将委外试验报告及当年度第四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型式样品于每年年度结束前送原申请验证登录机关备查及检验,未送备查者检验机关将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七条进行边境及台内出厂查核;送样样品检验机关将于一个月内完成检验,若发现检验不合格者依商品检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废止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二)正字标记的检验报告可代替前款委外试验报告,惟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一个系列型式一次的委外试验报告。
表FRP-01:应施检验防火涂料型式试验型式分类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74/ch04/type2/gov31/num10/O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