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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锣火腿肠保质期内变质 消费者获原价十倍赔偿

2012-10-01   发表:

  9月17日上午,市民姜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称,自己16日晚上在乐天玛特超市(崂山店)购买了一包10支装的金锣火腿肠。回家吃完两支后,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第二天一早仔细查看剩余的火腿肠发现,其中一支已经胀袋,并散发出难闻的异味,明显已经变质。对姜先生的遭遇,超市方面表示,只能为其换一包同样的商品,其它概不赔偿。

  记者就此采访了青岛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二

  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姜先生有权向超市要求获得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如果遭到拒绝,可以向超市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投诉。

  当天下午,姜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崂山区工商所,在工商所的协调下,最终超市方面赔偿了姜先生所购商品原价十倍的赔偿。

  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正是食品消费的旺季,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食品,一定要看清楚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商品是否胀袋等基本信息。遇到纠纷在和超市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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