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冒伪劣打而不绝来谈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及对策
2012年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对市场的一体化、有序化、公平公正竞争环境的优化之诉求越来越强烈。而在这一进程中,市场各利益主体(消费者、企业生产者、投资者、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愈来愈趋于正的非零和博弈,以求达到共赢。而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无疑成了各利益主体的主要协调者和掌控者。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根据要素禀赋论、比较优势论及相关区域经济理论的要求,开始注重依照本地区生产力各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及结构配置状况来决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重心的调整、布局,以确定与本地优势资源相关的产业优势、企业优势等地方经济特色。并且通过转型、建立完善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科学的监管机制、良好的投资与消费环境等等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狭隘”的且是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时代发展趋势、市场完善趋势相对立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也成了区域性假冒伪劣现象打不疼、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地阻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进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人们的道德规范,影响并制约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和谐、科学转型及可持续发展。2012年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一是画地为牢,阻挠外地产品进入。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凭一纸“红头文件”或“地方法规”,或采用杂税冗费,或制定特殊限制标准,为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或干脆采取硬性禁绝方式,阻挠和不准外地产品进入。这些产品大到汽车、空调、农用机械,小到各种烟酒、化肥、饮料。有上路设卡、查罚禁运的,有进店对销售者收取各种特殊税费的。使“外来品”自觉“退避三舍”,即使这些外地产品相对于本地产品价廉质优物美。尽管近几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实行,这种画地为牢的现象有很大程度的改观,但仍有不少“保护地方产业”的特殊条款限制外地产品,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和利益。二是强买强卖。指定单位购销本地产品,或强迫公职人员强行推销本地产品,或强迫消费者购买本地产品,或将生活消费品当工资福利发给大家,或严禁各单位公款购买本地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的其他物品等。甚至一些地方的相关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参与其中,为地方保护推波助澜、为本地产品“保驾护航”。如认定消费本地产品即合法、合理、合情,是“爱县、爱市”行为,而消费外地产品则被视为不当行为。三是保假护劣,充当假冒伪劣保护伞。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假冒伪劣现象或睁一眼闭一眼,或提供各种条件、政策帮助,而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则千方百计采取捂、堵、搪塞手段,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如多年前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曝光北方某地区域性“用死鸡做烧鸡”一案时,当地一政府负责人就公开辩解,这是区域特色经济。南方某镇生产劣质螺纹钢,在镇政府眼皮底下的十几公里路段遍布几十家作坊式的工厂生产这种劣质螺纹钢。该镇政府竟有文件规定不许本地建筑工程使用本地生产的“钢材”。南方某省,国家及省相关监管部门及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打假“战前”部署会议,商定两小时之后即将开始的打击假冒名牌糖果的行动。会议正在召开之际,生产假冒名牌糖果的某镇喇叭就传出了“请各家各户注意,打假队伍马上就要来了”的通知。这只是众多“箭在弦上”的打假行动“功亏一篑”的例子之一。
二、地方保护主义保假护劣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及“寻租”现象很明显;成因之二是狭隘的“GDP拜物教观念”作祟,数字出官,GDP出官,GDP是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借口“稳定压倒一切”、“发展地方区域特色经济”,而不管GDP是采取什么方式获取,不管是否损坏“最广大人民利益”,不管是否违反道德规范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别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仕途,因此千方百计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成因之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本地的经济发展与税收,导致国家权威的丧失、约束力的弱化。在执法打假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仿冒本地名优产品的打击力度不小,可是对大规模地仿冒外地外省名优产品的制假者则打击不力。很显然,本地税费的得失与否成了某些当地政府是否下大气力打击假冒伪劣现象的砝码。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本能,地方保护主义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策略——当然从长远来看这种选择往往并不是“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策略”。在现实中,任意两个地方政府甲和乙总是在某些问题上客观存在着合作的个体收益低于单方面不合作的个体收益、双方面合作总收益高于单方面合作、更高于双方面不合作总收益格局。但在中国目前大量存在“信用缺失”现象的情况下,这种格局往往诱使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动机去选择单方面不合作,其演变成最后的结果就是各方面不合作的策略。为了避免坏策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最容易采取的也是最现实的策略就是退出博弈,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事实证明,地方保护不但危害地方经济发展,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这种限制竞争的做法打乱了全国一盘棋的部署,严重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育,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使得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削弱了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另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腐败、道德沦丧、信用缺失等。地方保护在短期内能够使地方企业及产品品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品牌的更大更好的声誉。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在短时间内保护了一点地方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其实是在保护落后。比如说企业排污、企业造假或不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虽然短期内企业利润增加了,但以后治理污染、树立企业信用形象的花费、成本将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短期的经济效益。温州人对打击假冒伪劣有着深切的体验,温州的皮鞋、乐清的电器的兴衰成败史,已经有力地论证了这个道理——即对于地方经济来说,造假只能带来一时小利,一时的虚假繁荣,却会失去真正发展的机遇,造成难以逆转的桎梏。而在加大打假曝光、冲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在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及滋生这些产品的各种因素之后,在扶助当地居民艰苦创业、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优质品牌在温州、乐清诞生、成长。他们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打假对推动地方经济的作用是“大打大繁荣,小打小繁荣,不打不繁荣”。因为这种打假治劣在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这里呼唤公平,呼唤诚实守信,这里也肯定有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公平、诚信、互利、双赢的环境。
三、如何消除假冒伪劣的保护伞
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了一些地方假冒伪劣、诚信缺失行为的保护伞,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解决地方保护行为。
1.要真正规范政府行为,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寻租”理论,减少、放松甚至在某些方面取消政府管制,提高经济、市场自由度,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增长竞争力、消除寻租、腐败的好办法。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推行的以精简政府机构、人员为特征的机构改革,提出打造精简、统一、效能政府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限制约束政府有关职能为特征的《行政许可法》,到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反腐倡廉建设。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体现了我国政府将努力推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愿望和决心。但是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依然顽固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还很艰巨。
2.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确保政府及公职人员正当合法利益的实现。首先,要通过合理的利益机制消除、抵御造假者的不正当利益对政府官员的诱惑,从而从根源上遏制以权钱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地方政府保假护劣的行为现象。要在国家公职人员晋升任用方面坚持功绩制原则,通过晋升把政绩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国家公职人员对管理效率的追求与其自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其次,要加快制度建设,加大惩罚力度,使“寻租”腐败、保护假冒伪劣行为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在利益的权衡上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使地方保护主义(也即小利益集团的一种腐败、寻租)不再有制度上、政策上的合理性。
3.要树立绿色GDP观念和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地方保护主义追求地方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远远不仅仅是政府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自我“政绩、仕途”的利益。前几年不少地方出现的高增长低发展,或者高增长不发展,甚至高增长负发展的现象,以及一些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副作用的黄、赌、毒、黑、污染及假冒伪劣都在创造这些地方的GDP。根本原因就是“GDP拜物教”观念,GDP出官。因此,一定要把转型发展的理念,把经济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GDP观念,把诚信道德教育、法制建设,把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把依法行政,科学、民主执政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及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之中。因为假冒伪劣是典型的信用缺失行为,而地方保护主义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怂恿、庇护,既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又是对政府信用、国家公信的践踏。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级政府实行信用缺失、假冒伪劣重大事件的问责制,信用信息传递、披露、评价及惩戒体系。
4.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体现对公权执行者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一方面,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上加强对地方保护的限制,用条块管理相结合、严格实行重大假冒伪劣、质量安全事件问责制,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负总责。对于政府公职人员,加大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甚至更有效的)还有来自社会群众与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依法建立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疏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要建立维护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给广大公民以公平、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权。对打击报复举报、上访、控申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之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近几年来,不少重大安全、污染、造假事件中凸显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渎职、腐败现象。这些事件中的“内幕”都是由新闻媒体率先曝光而揭开的,这充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5.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我们把公开作为监督权力滥用的主要手段,主要是针对权力行使“暗箱”操作的神秘化弊端而提出的。只有政务公开,公众才能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应主动接受监督,将公众监督政府的情况及政府接受监督并处理的情况公开,使公众感受到自己在监督政府、反腐败中的作用,切实感到参政、议政的作用,发挥公众监督的强约束作用,避免“合乎理性的无知”行为、“堂而皇之的造假”行径及“坏车驱逐好车”的市场逆淘汰现象的出现。此外,还要采取措施,包括精神或物质上的鼓励措施,使公众在经济成本——收益分析后会积极参与监督政府工作、监控假冒伪劣行为和“寻租”、腐败现象。
6.改革税制,尽快实行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我国目前主要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加注重消费环境的改善与建设,消除内地与外地生产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台阶歧视,减少本地政府对外地企业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的利益冲动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促使地方官员更加注重本地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牌与质量。因为作为“生产—流通—消费”这一链环中的终端,消费者只认产品质量、企业信用及地方消费环境的优劣,而保护或支持假冒伪劣只能破坏当地的投资与消费环境,影响消费增长,也进而影响税收——这种从经济(税收)上解决官员“理性经济人”的动机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与地方保护主义的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