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关于镉、铅、汞、苯汞化合物等的限制条款。
修订后的REACH法规附件XVII详情参见:
http://www.cirs-group.com/test/upload/file/1348211136.pdf
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法规(EU)No 836/2012,正式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要求自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20日后生效。
63.铅( CAS 号 7439-92-1;EC号: 231-100-4)及其化合物
1.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同样适用于珠宝制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 若珠宝制品的单个部件用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添加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件。
(a)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 码7103,归于法规(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以及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252:0004:0006:EN:PDF
1.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塑胶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当镉在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012年11月19日前,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252:0001:0003:EN:PDF
2012年9月2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8/2012,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加了关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
62. (a)醋酸苯汞 EC号:200-532-5 CAS号:62-38-4 (b)丙酸苯汞 EC号:203-094-3 CAS号:103 -27-5 (c)2-乙基己酸苯汞 EC号:236-326-7 CAS号:13302-00-6 (d)辛酸苯汞 EC号:- CAS号:13864-38-5 (e)新癸酸根苯汞 EC号:247-783-7 CAS号:26545-49-3 [ 查看全部评论 ]精彩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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