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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食品企业记录保存要求

2012-03-26   发表: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23宣布了其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的最新行动,更新了企业在制造、生产、加工、包装、分销、接收、持有或进口食品时及时记录的临时最终规定。该最终法规已于201231生效,有关评论可在2012523之前提交。
食品公司保持记录的要求以及FDA查阅这些记录的权限最初由《2002年生物反恐法案》(BTA)规定,FDA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查询权限进行了扩展。例如,BTA规定,FDA被授权可查阅与特定的嫌疑食品有关的记录,但是根据新法律,FDA将权利扩展至可查阅任何具有合理原因可能受到类似影响的食品记录。此外,FDA可任意查阅具有合理原因受到影响、食用或暴露,可能会引起人类或动物健康不利影响的食品的记录。这类记录和信息必须做到随时呈阅,必须在正式收到来自FDA官员的官方申请或雇员提出的适当证据和书面通知的24小时内完成提交。
FDA称,此次范围的扩展将更好响应和提高应对可能造成人类或动物健康不利影响的能力。新的相关成本可忽略不计,原因是大多数的公司已有能力在24小时内提供记录,且大多数记录的管理程序不会发生改变,而公司也不会被要求对记录做出改变。同时,FDA表示他们会将这项新权利用在针对性的检查,不会要求可疑设备提供所有记录,相反,FDA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检查上来。
目前,FDA已更新了行业指导文件和问题及答疑列表以更好反应和提供关于更新记录要求的详细内容。文件可在以下网址进行查看:http://www.fda.gov/downloads/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2927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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