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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个在售楼盘均侵权

2012-11-05   发表:

深圳市消委会“炮轰”楼市霸王条款称

深圳12个在售楼盘均侵权

  当“霸王条款”变成行业惯例时,消费者很容易就会掉入陷阱。近期,深圳市消委会调查深圳12个在售楼盘,发现在新房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9月4日,该市消委会发布《一手房地产交易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不恰当交易手法的点评意见》,“炮轰”开发商四大霸王条款。

  广告内容不具约束力

  消费者李先生等19名业主看到开发商打出“层高5.8米,可做复式”的广告后,买下该楼盘的套房。入伙交楼时,却禁止业主在自行装修时改成复式。于是,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约退款,但开发商以“广告内容不具有约束力”、“样板房不构成合同承诺,房屋状况以实际交付为准”等条款拒绝业主的要求。

  点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这些资料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购房人订立购房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视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该条款排除了出卖人所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免除了出卖人应担的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40条和《消法》第24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

  程女士投诉称,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小区公共绿地上立起巨幅广告牌用于经营。此外,开发商还将楼下业主活动室出租用作棋牌房。开发商声称,在售楼时,合同中写明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卖方有权处置。

  点评:从权利的归属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架空层、楼体外墙、天台、屋顶等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经营者不分情况,一概据为己有,显然于法不符,于理不公。

  违约责任双方不对等

   梁先生购房时选择1个月内分两次交清房款,后因资金周转问题,第2次房款迟了3个月才交清,梁先生交了近8万元违约金。到合同约定的入伙那天,开发商以施工过程中被行政处罚整改为由,宣布延期3个月交楼。开发商解释称,合同中规定政府行为、政策法规调整等属不可抗力原因,可据实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点评: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严重背离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样是违约,买方违约时卖方可解约,买方还要重赔卖方,而卖方违约时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规定买方不能解约。诸如此类条款,其实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合同法》第40条和《消法》第24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随意限制购房者权利

  去年底,柯小姐买下一栋别墅,不久后楼体出现裂缝,柯小姐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购房款。开发商要求柯小姐必须走司法程序并接受和解,柯小姐支付卖方应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柯小姐不同意。开发商称,若不同意,按合同柯小姐应支付双倍违约金。

  点评: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合同当事人重要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上述条款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合同法》第40条和《消法》第24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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