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为,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现行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继续有效。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76.67%。2011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反倾销日落复审。2012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