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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2009-05-09   发表: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月2日公布,将于2009年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将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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