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环保局(EPA)正在进行的管制有害物质进口、生产和使用行动的一部分,EPA近日发布两项直接最终规则,拟议对142种化学物实施新的进口限制措施。这些措施要求任何人若要生产、进口或加工上述化学物质,以进行法规指定的重要新用途的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的至少90天之前向环保局通报。通报将给予EPA评估化学品用途的机会,并在需要时禁止或限制活动发生。
任何人若要进口任何一种受到新品种使用规则(Significant New Use Rules,SNUR)规管的化学品,必须遵守《有毒物质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第十三部分的进口认证要求和《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9章12.118到12.127部分的规定。进口商必须证明装运的化学品符合所有适用法规和TSCA规定,包括任何SUNR要求。此外,任何人出口或有意出口的化学物,若受一项建议中或最终的重要新用途规则规管,,必须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第12(b)部分(15 USC 2611(b))和《美国联邦法典》40 part 707的出口通报要求。
一种有重要的新用途的化学物质的使用,EPA必须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才能做出决定,包括(i);一种化学物质预计的制造和加工产量;(ii);化学物质使用的改变对人类和环境产生的暴露的类型和形式的变化的程度;(iii);化学物质增加的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幅度和持续时间上的程度;(iv);化学品生产、加工、分销和弃置的合理预期方式和方法;(V)其他相关因素。而决定如何构成这142种新品种使用规则化学品取决于SNURs以及EPA考虑合理使用时的毒性、人类暴露和环境释放可能性等相关信息。
该法规将在6月底生效(其中规管的27种化学品在6月25日生效,而另外119种将在6月26日正式生效)。书面的反对或批评意见以及欲提交反对或批评意见的通告必须分别在5月25日和5月28日之前提交至E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