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消费品使用纳米材料,由儿童产品以至化妆品及电子设备均见纳米材料的踪影。有鉴于此,欧洲委员会现正着手就纳米材料制订正式建议。此外,若干成员国已采取措施应对这种极具争议性的物料,法国更将于短期通过法例,订明经营纳米材料的业者所需承担的责任。此外,德国及英国的健康关注团体也要求政府制订法例,规管纳米材料。
欧盟层面:欧委会现正着手为“纳米”一词订立官方标准定义,作为日后欧盟立例规管纳米材料及纳米技术的依据。事实上,欧委会受到欧盟成员国施压,就“纳米”一词采取一个通行欧盟各国的标准定义。不过,制订合适标准定义确实困难重重,定义必须涵盖各种各样的潜在问题材料、适用于日后所有涉及这些问题材料的法例,而且要简单明白,方便业界应用。其中一项具争议性的问题是确定纳米材料定义内的最大尺寸上限。虽然100纳米通常被视为最大尺寸上限,但现时未有科学证据证明大小超过100纳米的物料不会构成危害。
法国:该国的新环保法(Grenelle II Law)将于2011年8月生效内,其中一些条文涉及在纳米粒子状态下的物料。新环保法适用于健康产品、植物保护产品、杀菌剂及兽药,旨在提升纳米材料的追溯性及信息透明度。
新环保法涉及在纳米粒子状态下的物料以及使用时释放纳米粒子的物料,并订明两种物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定期作出声明,以向主管机关提供这些纳米材料的详细数据,如特征、数量、用途以及获供应有关物料的专业使用者的身份。
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应行政当局要求,提供与物料风险相关的所有数据。行政部门会公开部分数据,如物料特征和用途,以及物料构成的风险。
荷兰:荷兰要求欧委会草拟全面的法例以规管纳米材料,包括纳米物料定义、强制性注册以及风险评估系统。荷兰政府已向欧盟监管机构提出警告,虽然有证据表明若干物料的纳米结构可能对人体健康及/或环境构成风险,但很多含有纳米物料的产品未有接受适当的安全和纳米特性风险评估。
德国:近期,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警告,在有足证数据证明纳米银不会危害人体前,纳米银不应用于食品或消费品内。根据德国风险评估研究所指出,现时未有足够科学证据证明,纳米银粒子会影响人体健康,但不能排除纳米银粒子会对人体产生毒理作用的可能性。
比利时:该国在2010年底出任欧盟轮任主席国时发表声明,表示欧盟成员国已达成广泛共识,认为有需要就纳米材料采取额外措施,特别是纳米材料的信息、数据、透明度以及可追溯性。比利时以轮任主席国身份提倡,所有含纳米材料或以纳米技术制造,并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接受独立机构测试,确保产品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事实上,比利时政府提出多项关于欧盟层面措施的建议,包括业者必须告知消费品其消费品含有纳米材料;建立纳米材料注册制度,确保纳米材料供应链的可追溯性;以及对含有纳米材料产品的标示声明作出规管。
英国:2011年5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发表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消费者对食品及食品包装使用纳米技术的看法。报告指出,虽然消费者并不反对食品及食品包装使用纳米技术,但他们却十分关注纳米技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长远影响。英国消费者组织Which?要求政府及食品业堵塞现时的监管漏洞,提供有用的纳米食品卷标及信息。
消费者:欧盟消费者团体要求欧委会针对纳米材料制订法律框架。欧盟消费者联盟(BEUC)及ANEC等欧洲消费者组织已制订一份含纳米材料产品名单,并发现含纳米材料的产品数量大幅增长,于2010年多达475种,包括儿童产品、食品和饮料、化妆品、汽车产品及电子设备。消费者组织指出,这些产品声称所含的纳米材料拥有“美白”及”保护婴儿皮肤”等功效,但这些功效未获确认。
由于缺乏独立的纳米安全评估,这些消费者组织建议立法规管纳米材料,保障消费者健康及安全,并制订公众注册制度,规定生产商必须为其投放到欧盟市场内的纳米产品注册。此外,消费者组织要求为若干纳米产品订立卷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