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对来自行业和消费者的评论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在联邦记事上发布了新的16 CFR part 1512自行车要求。该标准已于6月13日正式生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曾在2010年12月1日的联邦记事中发布一项拟议法规,要求对16 CFR part 1512自行车要求进行修订,根据目前自行车的新技术、设计和特征对法规进行细微的改动。同时,新法规也要求对法规中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修改,改正错误的排版,删除过时的参考内容。此外,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102部分增加《消费品安全法规》(CPSA)14部分关于测试和认证的要求等。
16 CFR part 1512最初在1978年完成,根据联邦危险物质法案对自行车制定了相关要求,在1980年和此后几年都有过细微的修改和更新。
近几年来自行车制造业设计和材料使用方面技术的改进使得众多制造商要求CPSC对自行车法规做出更新。此外,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生效,对儿童产品的测试和认证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CPSC也意识到有必要对自行车制造技术、设计和材料方面进行改进。
16 CFR part 1512进行修订的内容包括:
* 1512第2条:修订了关于人行道自行车、场地自行车的定义,同时增加了躺式自行车的定义。
* 1512第4条:锋利边缘和刹车控制线机械要求的修订。
* 1512第6条:转向系统、车把手杆插入标记和车把要求的修订。
* 1512第12条:车轮轴承、速开装置要求的修订。
* 1512第15条:车座、座位和坐杆要求的修订。
* 1512第18条:测试和测试程序,以及法规(k)(1)(i)和(n)(2)(vii)部分的修订。
16 CFR part 1512详细信息见:http://ecfr.gpoaccess.gov/cgi/t/text/text-idx?c=ecfr&tpl=/ecfrbrowse/Title16/16cfr1512_main_02.t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