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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衍生的“有条件赦免”怎可为?

2012-12-20   发表: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李永忠日前对话媒体时说: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看古装剧总避免不了会看到“大赦天下”的剧情,通常都是皇族有与民同庆的大事便会大赦天下,从而把那些罪不至死的囚犯释放,让他们感念皇恩晃荡。赦免,在一定意义上是指免除或者减轻罪犯的罪责或者刑罚的。而李永忠提出来的“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无非就是将“申请”赦免的贪官污吏的赃款收入国库,从而减轻其的罪责继而赦免甚至重新复位。

  有人认为,“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不仅仅能够及时的收回“腐败呆账”,减少腐败带来的财政损失,同时也能够让更多贪污腐败的官员迷途知返投案自首、改恶从良。就目前我国反腐形势而言,对腐败官员实行“绝不赦免”、“一棍子打死”并非明智的选择,甚至还会加剧腐败官员的抗拒心理和对抗情绪。比如,有学者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平均腐败案件潜伏期是1年多,近十年来,平均腐败案件的潜伏期变成了9年多,增长了七八倍。为此,李永忠认为,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

  不得不承认,李永忠的这个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基于目前我国严峻的反腐形势,“有条件的赦免”无疑是一种对于腐败妥协的方法。或许,官员财产公开的最大阻力就是来自有猫腻的官员,通过免除这部门官员的后顾之忧来分解这部门阻力,的确是可行之计,但是这种妥协的背后,在根本上难道不是在伤害法治的公平性原则吗?法律对于公权治理有着根本性区别的对待,这给予长远的法治反腐带来的伤害将会更大。对于那些贪官污吏的“网开一面”,看似能够减轻他们对于反腐败的抵抗,甚至还能够唤醒他们的沉睡已久的良心,但是这似乎高估了腐败官员们的自觉性。暂且不谈有多少官员会自觉清退,也不论“赦免”的具体可操作性;单从原因分析,造成今日反腐严峻形势,根本上就是由于惩治偏软,没有确立起刑事执法的普遍性、严密性。在执法已存偏漏的情况下,再行“网开一面”的方案,岂不是“与虎谋皮”?

  更何况这所谓的“有条件的赦免”也是存在着很大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空白的,“有条件”的标准是什么?民众应该如何去分清什么样的“条件”足够被赦免,什么的“条件”罪无可恕?的确,反腐败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的是国家法律长久的支持,需要的是民众果敢的举报,需要的是相关部门严格的执法,需要的是相关制度协调的配合。腐败犯罪,没有“赦免”的法外开恩,必须依法惩治,这是我国法律的底线,不可突破,更是不容反驳的。否则就不仅仅是让神圣的法律受到玷污,继而加大反腐败的成本那么简单,更是将我国多年建立起来的法治社会颠覆。反腐败的“防护堤坝”只有建筑的越高、越厚,才能够让那些贪官污吏在法治的威严下“束手就擒”,才能够真正的让腐败的衍生术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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