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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海发酱料厂造毒醋 5名市监稽查被诉

2012-08-11   发表:

  2011年11月,深圳光明新区海发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料酒等调料一案被媒体曝光后,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上月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深圳海发酱料厂老板陈某兴等7人提起公诉,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对曾某、蒋某轩、宋某营、李某、杨某贤5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工作人员提起公诉,据了解,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省内首例食品监管渎职案件。

  老陈醋来自工业冰醋酸勾兑 自来水不消毒直接灌瓶

  位于深圳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的海发酱料厂,连个像样的大门也没有,简易铁皮搭建的生产车间内便是酱醋生产线,车间内污水横流,用来包装成品的麻袋和纸箱随地堆放,如此卫生条件让人难于想象这里竟是食品生产车间。自2009年4月起,在老板陈某兴的授意下,海发酱料厂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条件下一直继续用水勾兑酱油、醋、料酒等食品。在201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其查处时,现场就查获假冒、伪劣调料成品400余桶、假冒商标59.48万个、包装箱9420个。经检验,海发酱料厂生产的多批次生抽、老抽、陈醋、白醋、料酒均为不合格产品,其中,多个批次的陈醋和白醋中醋酸天然度的含量均不合格,受检批次的陈醋、白醋均为合成醋酸(即工业冰醋酸)勾兑而成。而据公安机关调查,海发厂勾兑调味品所加入的水均为未经消毒的自来水;灌装调料的玻璃瓶也未经洗涤和消毒。

  两次被查不断生产 源自背后有人“关照”

  海发酱料厂的违法生产行为如此严重,也不是无人举报无人查处,但其生产就是没有间断过。早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份海发酱料厂就因无照经营以及生产假冒陈醋、白醋、酱油、料酒两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根据相关账目,就是在海发酱料厂遭受查处后的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海发厂仍继续生产了30万箱成品酱油和醋,销售金额高达360万余元,约600万瓶假冒伪劣的酱油、醋流向深圳和东莞市场,严重影响社会食品安全,对市民的健康安全给造成极大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在明知海发酱料厂无证无照、生产假冒产品两次被查处、生产线仍在运转的情况下,不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没收原材料、半成品和生产设备、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等,仅仅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行政罚款,致使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条件一直得以保留,并且长期持续地大规模生产。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查科在接举报后就对海发厂进行立案调查。2010年12月9日,稽查科负责人曾某作为现场指挥人带领工作人员蒋某轩等4人到海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多名工人正在灌装机和流水线上操作,所生产的陈醋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涉嫌制假。已装箱的陈醋、白醋、料酒成品有1003箱,另有大量的酱油成品。

  海发厂院内安装有2个六吨的大型储存罐,车间里有4个中型储存罐。海发厂经营者陈某兴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曾某、蒋某轩等人在现场只是口头责令陈某兴停止生产,扣押1003箱陈醋、白醋、料酒成品,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查封、扣押生产线等生产工具、设备,没有对原材料进行扣押,没有认真核实海发厂的实际产量和违法所得,没有对海发厂违法生产酱油的行为进行查处。2011年5月,曾某、蒋某轩分别接受陈某兴的宴请,其中曾某还收受了陈某兴给予的好处费。

  复核检查获提前告知 执法监管就是通气筒

  海发厂被稽查科行政处罚过一次后,不但不整改,继续“有恃无恐”地大规模进行无证照假冒食品生产,再次引起群众投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将投诉交监管三科处理。监管三科科长宋某营于是安排该科李某作为负责人带队查处海发厂。2011年6月8日,李某和监管一队队长杨某贤等人到海发厂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假冒陈醋等调料食品,便口头责令海发厂停止生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予以记录海发厂违法经营行为,暂扣了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陈醋340箱,并在电话中向科长宋某营汇报了现场检查情况。次日,宋某营主持召开监管三科例会,杨某贤在例会上再次汇报了海发厂的相关情况,称海发厂是流水线生产,机器灌装后压盖、工人沿传送带贴标签等,并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交被告人宋某营看,同时填写了立案、扣押手续,宋某营均予以照准。

  2011年6月10日左右,社区书记麦某受陈某兴之托,同陈某兴一起带着茶叶到宋某营的办公室讲情,请求宋某营给予帮忙。之后,李某、杨某贤等人仅函调被假冒企业山西清徐醋业公司的相关单据,在未对海发厂的其他涉案事实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5日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等,完全依照陈某兴的陈述认定海发厂的违法事实,提出停产、没收、罚款的处罚意见,并在科室案审会上将案件所有材料交被告人宋某营审阅;后宋某营对杨某贤等人提出的意见全部签字批准。同年8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在监管三科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对陈某兴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1年9月12日中秋节前,陈某兴到宋某营的办公室,送给宋某营好处费2000元。

  2011年9月12日中秋节前,陈瑞兴送给杨某贤人民币1000元。9月20日杨某贤因海发厂被举报按指示要去复查,杨某贤去检查之前先打电话给陈某兴告知会随时去检查。当天和次日杨某贤两次带队复查,海发厂均停产。2011年10月的某天晚上,陈某兴再次送给杨某贤人民币1000元。

  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增强查办案件的敏锐性,坚决深挖和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打掉不法业者背后的“保护伞”。只有让食品监管者切实负起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事件才能真正减少,才能让每个家庭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既是市民的心愿所系,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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