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5日,欧盟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和第21.5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1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1条、第7.1条和第30条,就美国关于影响欧盟大型民用飞机贸易的措施(第二次提起)(DS353)案世贸组织裁决的执行问题提出与美国的磋商申请,即第21.5条磋商申请。
欧盟称其审查了美国通报中提及的相关措施,认为美国仍然保留了一些补贴措施。欧盟在该项磋商申请中表示,美国在9月23日向世贸组织提交的通报中罗列的相关做法和行动并未实际取消补贴或移除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欧盟进一步指出,在9月24日合理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美国“仍然保留了部分专向补贴,并对欧盟产业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欧盟看来,美国并未完全履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对此,美国表示,其已在合理的期限内取消了涉案的相关补贴,并移除了因这些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005年6月27日,欧盟就美国影响欧盟大型民用飞机贸易的措施(第二次提起)向世贸组织提出投诉,主要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条、第3.2条、第5条、第6.3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项下的争议。2011年3月3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专家组报告;2012年3月12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