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最终,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25%~35%;
2、巨石集团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20%~30%;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15%~25%;
4、其他中国企业:50%~60%。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最终,中国出口企业的损害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15%~25%;
2、巨石集团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15%~25%;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5%~10%;
4、其他中国企业:30%~40%。
2010年1月,印反倾销局正式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0年6月,反倾销局作出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