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Penicillin-G Potassium)和中国产6-氨基青霉烷酸(6-APA)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准备给予3家中国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最终,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1、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0;
2、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39.51%;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1、张家口DHA制药有限公司:13.58%;
2、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34%;
3、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36.01%;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其中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损害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1、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0%;
2、其他中国企业:20%~30%;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损害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1、张家口DHA制药有限公司: 25%~35%;
2、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50%~60%;
其他中国企业:50%~60%;
反倾销要求各利益攸关方于2011年1月3日前就该披露提交评论意见。
2009年7月,印反倾销局正式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0年2月,反倾销局作出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