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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对鱼类进口实施新规

2011-06-04   发表:

印尼海洋渔业部今年37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进口渔产品安全与质量监控的2010年第17号部长令》规定,对所有进口至印尼的渔产品,印尼进口商须向贸易部申请生产型进口商准字(API-P)或普通型进口商准字(API-U),在此基础上再向海洋渔业部加工与销售总司申请进口许可(Entry Application),海洋渔业部将根据进口商自己预估的进口量颁发一定数量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进口许可。

但据了解,目前印尼政府公布的允许进口水产品的企业均为生产加工企业,印尼经营性进口商并未按新规办理准字和许可,故均无进口水产品资格。当前,宁波正进入和印尼进行密切贸易往来的关键时期,随着2010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立,宁波地区出口印尼产品更为频繁。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2010年,印尼在宁波水产品出口国家中贸易额位列第五位,出口批次151批,货值约1555.48万美元。印尼此次新规的实施,或将使宁波水产品出口再遇新门槛。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水产品企业在对印尼贸易时提高警惕,应按新规确认印尼进口商资质,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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